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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检察院对办理的首例危险作业案依法提起公诉
时间:2023-07-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襄汾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以来,该院首例提起公诉的“危险作业罪”案例,也是依法能动履职,落实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助推安全生产溯源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案情回顾


2021年底开始,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情况下,购置液化石油气罐、充装设备,并擅自从外地购进液化石油气,非法进行分装销售。2022年1月杨某某因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被襄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6月,襄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在杨某某租住处及老家查扣多个50公斤和15公斤液化石油气罐、充装设备、台秤等。经称重,杨某某存储的液化石油气达2000余公斤。


国家对石油液化气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存储、充装、运输各环节均有严格规定。为进一步打击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生产作业行为,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这一罪名。

本案中杨某某擅自经营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活动,需经审批许可才能进行。但无论是销售、储存还是分装、运输,杨某某均未取得任何许可,其生产作业的各个环节也均不符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极易发生重大事故。生产作业中即使单个气瓶发生爆炸,其产生的多米诺效应也会导致所有气瓶全部发生爆炸,产生的死亡半径、重伤半径范围影响极大,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性。且杨某某曾因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其拒不执行仍然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构成危险作业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液化气罐中存储的是液化石油气,具有易燃易爆的性质,如泄露的气体在一定空间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明火会发生爆炸。

?液化气罐属于特种设备,内部有液化气时压力很大,操作不当可能引起爆炸。

?非法经营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不仅液化气产品不合格,液化气钢瓶也不合格,极易发生事故。

?广大消费者应从正规气站购买石油液化气,严格按照瓶装液化气使用的注意事项安全用气。


微信号|xfjc0357

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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