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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阅卷制度
时间:2015-04-21  作者:  新闻来源: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律师接待行为规范

      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在检察环节的职业权利,不得拒绝、推诿,或者变相阻碍律师依法执业。对于来访律师应当安排检察人员接待,提供场所并提供必要的方便。

      接待律师人员应严格政治纪律,遵守各项廉政、保密规定,执行相关规定。

      一、不得向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提供刑诉法规定以外的材料。

      二、不得向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谈论与案件有关的秘密事项。

      三、不得向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介绍本院承办的案件。

      四、不得接受律师的吃请和钱物。

      五、不得通过律师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律师阅卷须知

      一、阅卷条件

      1、律师接受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或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且手续齐全的。

      2、律师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不存在执业禁止行为或其他按照规定不应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3、所阅是本院已经正式受理的刑事案件。

      4、前来阅卷的是受委托或受指派的律师本人,实习律师不得单独阅卷。

      二、预约和安排

      1、符合条件的律师,在工作时间内可随时申请阅卷,接待人员一般只提供电子卷宗。为方便律师工作,需要阅看纸质卷宗的,可提前电话预约。

      2、若有变更,律师应提前通知接待人员,便于调整安排。

      3、符合条件的,应当安排辩护律师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当日即可阅卷的当日予以安排。当日无法安排的,公诉部门应当在约定时日提供案卷材料。

      三、所需手续

      律师阅卷前须向接待人员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四、阅卷程序

      1、填写《阅卷接待登记表》。

      2、提供所需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3、阅看电子卷宗。

      4、若需打印、复制卷宗材料,需向接待人员提出申请后进行。

      5、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律师阅卷室进行。必要时,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6、阅卷完毕,接待人员可对所复印材料进行核对。并在《律师接待申请表》中“申请事项办理情况”一栏填写查阅、摘抄、复制的案件名称、页数等事项,并签字确认。

      五、其他

      1、律师阅卷时,应服从接待人员管理,保持安静、文明,禁止在阅卷室内吸烟。

      2、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材料过程中,不得将纸质案卷材料原件带离律师阅卷室;不得对案卷材料进行涂改,对造成案卷材料损毁、缺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律师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不得提供给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查阅、摘抄和复制。

      4、律师认为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可向控告申诉科投诉、申诉或者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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