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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来访制度
时间:2015-04-05  作者:  新闻来源: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点名预约接访须知

      一、来访人员点名以后,由接待人员联系被点名的接访人,来访人员先在候谈室等候,然后在约谈室与接访人会谈。

      二、被点名接待的接访人能立即接待的,应当立即到约谈室接待;不能立即接待的,应双方预约好接访时间,原则上限定在三天以内,并确保在预约时间接待来访人员。

      三、被点名接待的接访人对来访人的诉求,能当场答复的尽量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进一步核查核实和尽快办理,按约定期限给予答复。

      四、被点名接待的接访人根据问题性质,需要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接待的,可告知举报控告中心启动联动接访。

      五、接访人每次接访或答复,均应填写接待卡,做好接待记录,接访人的接访及答复均应在约谈室进行。

适用联动接访情形

      1、对我院作出不立案决定而当事人不服向我院提出复议,经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或改变决定的,当事人仍然不服,控申部门答复困难的案件;

      2、对我院作出不批捕决定而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控申部门答复有困难的案件;

      3、对我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控申部门答复有困难的案件;

      4、对我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而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控申部门答复有困难的案件;

      5、对我院作出不予确认刑事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经我院复查予以维持原决定而申请人仍然不服提出申诉,控申部门答复有困难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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