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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控告制度
时间:2015-04-02  作者:  新闻来源: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1、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2、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3、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4、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5、反映形式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6、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

      8、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9、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受理举报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举报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网上密码举报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维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举报线索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进行笔迹鉴定。

      4、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对举报人的奖励

      1、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2、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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