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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 促司法公正
时间:2021-09-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要求,常态化落实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委会制度,切实提升法律监督质效,9月15日上午,襄汾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权建威应邀列席由襄汾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建国主持的审判委员会会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并就会议讨论的三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会上,检察长权建威认真听取了主审法官对案件涉及法律事项问题的汇报,随后就该问题发表了检察意见,特别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做了特别阐述。

  

  

  

  

  检察长权建威指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两院”组织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方式之一,是检法两家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有利于形成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合力。检法“两院”是法律命运共同体,要持续加强良性互动,以人民为中心,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知识小课堂       

  

 

  什么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呢?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是检察机关履职的重要方式,是落实“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相关背景

  1.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列席”。

  2.2004年,中央提出“健全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3.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4.2018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5.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要求,“常态化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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