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故驾车追赶并撞击梁某某驾驶的车辆,致使梁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案发生后,襄汾县检察院驻公安机关检察室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前沿阵地作用,积极主动担当,在第一时间提前介入案件,积极引导侦查,促使案件快速办理取得良好效果。
权建威检察长在听取派驻检察官案件汇报后强调,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必须以与公安机关联合会签的《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襄汾县公安局关于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规定》作为执法规范,以“分管检察长+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派驻模式提前介入该起命案。分管检察长樊黎萍、员额检察官赵惠萍和派驻检察室主任景振武立即组成办案团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检察人员参加了公安机关案件讨论会,并就案件定性、下一步侦查方向及需继续调取的相关证据提出法律意见,派驻检察人员与公安侦查人员全程参加了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等侦查活动。
权建威检察长在听取派驻检察官案件汇报后强调,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必须以与公安机关联合会签的《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襄汾县公安局关于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规定》作为执法规范,以“分管检察长+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的派驻模式提前介入该起命案。分管检察长樊黎萍、员额检察官赵惠萍和派驻检察室主任景振武立即组成办案团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检察人员参加了公安机关案件讨论会,并就案件定性、下一步侦查方向及需继续调取的相关证据提出法律意见,派驻检察人员与公安侦查人员全程参加了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等侦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