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县人民检察院举行首例 未成年人不起诉宣告训诫会
“你们现在18岁,正值青春年华,却因不懂法律,盲目冲动,致被害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你们在作案时还未满18岁,案后投案自首,现在正在读书,且被害人对你们予以谅解,自己也有悔过之心……”。
2017年12月22日下午,在山西省襄汾县兴华职高宿舍内,因琐事高三学生高某、董某、王某将高二学生屈某打伤,事后,三人在家长、老师陪同下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8年11月14日,襄汾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高某、董某某宣布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告知考验期限。对王某宣布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作训诫教育。承办检察官要求高某、董某某、王某汲取这次教训,遵守法律法规;向社区或者公益团队提供公益劳动并每月以电子邮箱或书信方式向承办检察官汇报生活情况。并要求高某、董某认真学习传统文化知识,每月撰写一篇心得体会。高某、董某某、王某表示,今后一定痛改前非,做一名守法公民,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本次训诫会是襄汾县人民检察院实施随案帮教为主线、案后训诫作补充的办案模式以来,首次针对不起诉未成年人进行的正式训诫教育,下步工作中,该院将继续加强此项工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奠定良好基础。